建设工程项目抗震设防要求审批
【来源:甘肃省地震局震害防御处 | 发布日期:2008年10月31日 | 阅读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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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项目抗震设防要求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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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2.《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
3.《甘肃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
4.《甘肃省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七条;
5.《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中国地震局令第7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三条。
(二)审批条件
1.建设工程项目地震安全性评价或地震小区划、地震动参数复核技术报告;
2. 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
3.建设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
4.建设工程项目规模、用途及规划批文等。
(三)审批程序
1.单位、企业、个人申报;
2.根据工程规模,分别由省地震局和工程项目所在地市、州地震局审批,县(市、区)地震部门备案。
(四)审批时限
15个工作日
(五)责任处室及联系电话
责任处室:震害防御处
联系电话:0931-8276189 8276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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