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项目抗震设防要求审批

【来源:甘肃省地震局震害防御处  |  发布日期:2008年10月31日  |  阅读次数: 】     【选择字号:

建设工程项目抗震设防要求审批

(一)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2.《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

3.《甘肃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

4.《甘肃省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七条;

5.《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中国地震局令第7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三条。

(二)审批条件

1.建设工程项目地震安全性评价或地震小区划、地震动参数复核技术报告;

2. 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

3.建设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

4.建设工程项目规模、用途及规划批文等。

(三)审批程序

1.单位、企业、个人申报;

2.根据工程规模,分别由省地震局和工程项目所在地市、州地震局审批,县(市、区)地震部门备案。

(四)审批时限

15个工作日

(五)责任处室及联系电话

责任处室:震害防御处

联系电话:0931-8276189   8276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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