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协助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履行好管理工程建设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的职责,为工程建设提供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的抗震设防要求依据,防御与减轻地震对工程设施的破坏,更好地为国民经济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甘肃省防震减灾条例》、《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管理规定》和《甘肃省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设立甘肃省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甘肃省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是经甘肃省人民政府和中国地震局授权的甘肃省境内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结果的法定评审机构,也是甘肃省人民政府有关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及抗震设防要求的省级技术咨询机构。甘肃省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在业务上接受国家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的指导和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管理与监督。
第三条 甘肃省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结果的评审,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GB17741—2005)及相关技术规范。
第二章 主要职责
第四条 认真学习,深入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甘肃省防震减灾条例》、《甘肃省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努力增强全社会的防震减灾意识,依法推进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制度的实现。
第五条 研究国内外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发展趋势,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新理论和新方法研究,对全省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长远规划及发展战略提出建议,促进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科学化、标准化和法制化。
第六条 协助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对申请地震安全性评价资格证书的单位进行资格认证和考核评估;参与制定与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有关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章制度。
第七条 协助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确定和管理抗震设防要求,审定省内重大建设工程、特殊工程、生命线工程、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建设场地的地震危险性分析、地震动参数复核、设计地震动参数确定、地震小区划、地震灾害预测等工作结果;审定大中城市、大型厂矿企业及新建开发区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结果和抗震设防要求。
第八条 协助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承担国家重大建设工程、跨区域建设工程、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等由国家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审定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结果的初审;参与区域性一般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变更的初审。
第九条 承担省内重要建设工程及地区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工作的技术咨询。
第十条 接受委托评审其它与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有关的技术成果。
第三章 组织形式
第十一条 甘肃省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组成,每届任期四年。委员会委员可连聘连任,根据需要可增聘委员。
第十二条 甘肃省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委员由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聘任。省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委员一般从全省防震减灾科学技术研究(含高等院校)、工程勘察和设计、地质灾害防治、抗震设防要求管理等相关行业的专家、学者中遴选。
第十三条 甘肃省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甘肃省地震局震害防御处,负责处理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 甘肃省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一般每年召开一至二次全体会议,总结研究委员会工作,学习有关法规和技术规范。根据工作需要委员会可临时召开部分委员会议,研究处理和决定委员会的某些重要事项。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的评审,根据项目规模、工作内容、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等级等情况,可采取会议评审和函审两种形式,由主任或副主任委员指定项目主审委员。
第十六条 会议评审时,重大工程参加评审的委员一般不得少于15人,重要工程参加评审的委员一般不得少于11人;函审时,参加评审的委员一般不得少于7人。必要时可特邀有关专家参加评审。
第十七条 甘肃省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受理评审的建设工程项目,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承担单位应向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评审申请表和有关材料,由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形式审查后,再提交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十八条 参与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评审的委员,必须详细审阅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并提交初步评审意见,主审委员负责对初审意见进行汇总,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形成正式评审意见。
第十九条 甘肃省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受理会议评审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结果时,项目承担单位应提前准备有关材料并到会作汇报和答辩,必要时委员会可指派主审委员或部分委员进行现场勘查和工作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如需修改,承担单位应根据审定意见修改工作报告并经项目主审委员审阅同意。
第二十条 会议评审和函审时,参加评审委员中三分之二同意方可认为通过评审。
第五章 工作原则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甘肃省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委员在工作中应坚持科学、民主、实事求是的原则,评审时,应认真负责,秉公办事,严格依照相关规范和标准,独立、公正地提出评审意见,杜绝各种不正之风。
第二十二条 为保证委员会评审工作的客观、公正,对委员自己承担或参加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的评审应实行回避制度。
第二十三条 甘肃省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委员应积极参加委员会的相关工作和活动,对评审过程中的意见,应注意保密。
第二十四条 甘肃省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及其委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廉政建设的法规、规定,不得向被评审单位索取钱物,或收受任何形式的馈赠。
第六章 工作经费
第二十五条 甘肃省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的活动经费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筹集和开支。
第二十六条 甘肃省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的活动经费除依法收取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评审费外,还包括以下来源:
(一)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拨给的活动补贴经费;
(二)开展有关工程地震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的收入;
(三)有关单位、部门对委员会工作的资助。
第二十七条 甘肃省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经费主要用于以下工作:
(一)报告评审费和委员交通、劳务等费用;
(二)委员会会议和活动补贴;
(三)编辑委员会工作简讯和为委员订购有关资料。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